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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网9月19日电 9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18日对外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国将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公告内容显示,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公告指出,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的核查机制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编辑:韩鹏飞 审核:王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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